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停车场后,推责村委,段福惠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维权,法院认定强拆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未给予原告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形下,琉璃河镇政府违法强拆了原告的房屋,原告委托段福惠律师依法维权,镇政府推责村委会,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是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

【案件导读】

本案系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件,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拆,由于当事人依法维权,为规避法律责任,寻求听话的“背锅”人,本案让镇政府的预谋未能得逞,篇幅虽长,可以指导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如何保留证据。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日,唐先生与肖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房屋及土地,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止,共15年。租金每年16000元整,15年的租金24万元一次性付清。唐先生对该处土地进行地面硬化,用来经营停车场。

2020年11月20日,房山区琉璃河镇政府发布《公告》,称为实施“口袋公园”项目,请该地块所涉及范围内村民于2020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地上房屋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镇政府及村委会予以拆除清理。

在唐先生未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20年11月26日唐先生的房屋及停车场被被告违法强拆。强拆当时,镇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强行控制了唐先生的人身自由。唐先生不服,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的段福惠律师。

接受委托后,段福惠律师立即代理唐先生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然而,镇政府却辩称其未实施强拆行为,拆除行为是李庄村村委会实施,意图把责任推卸给村委会,并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起诉,理由是唐先生告错了人,不应该告镇政府,应该告村委会,法院把李庄村村委会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竟然承认是村委会拆除的,看来村委会甘愿当“替罪羊”,给镇政府背锅。镇政府的意图的能得逞吗?

庭前段福惠律师做了十分充分的准备工作,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强拆行为是镇政府所为,庭审中,一一举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1)房屋及停车场被强拆以前镇政府发布公告,称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镇政府及村委会予以拆除清理。

2020年11月2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为实施“口袋公园”项目,请该地块所涉及范围内村民于2020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地上房屋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镇政府及村委会予以拆除清理。

(2)在强拆之前,被告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数次与原告沟通房屋拆迁事宜。2020年4月1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给唐先生发《谈话通知书》,也进一步证明了拆迁行为系被告主导的。

(3)2020年11月26日强拆当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强拆,拉着条幅,条幅上写着““琉璃河镇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在原告提交的光盘中有视频可以证明。还有镇政府的车在强拆现场。

强拆之前,被告未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或其他的书面拆迁文件,实际上实施了强拆行为,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原告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的房屋及硬化地面系被告拆除的。

村委会见势不妙,觉得自己替人背锅也背不了了,第二次庭审时,指认了拆除行为是镇政府实施的,村委会拆除当时出现场是配合镇政府的工作。

庭审后,段福惠律师整理了一份代理意见提交给了合议庭,合议庭几乎采纳了段福惠律师的全部意见。法院认定如下: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事实方面,被告以违法建设为由对涉案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期对涉案建设是否取得相关规划手续及面积、建成时间、相关当事人等基本情况予以调查,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催告、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亦属程序违法。综上,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院应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判决被告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这样唐先生在实体和程序上取得了全面胜诉。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2020)京0111行初3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6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的建设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中,唐先生在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镇政府非法强拆。违法强拆之前,镇政府也未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直接就把房屋拆除。这实际是镇政府实施的一种事实行为。需要举证证明该行为是镇政府所为,本案中,唐先生保存了之前镇政府的公告,与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和视频,违法强拆当时的视频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是镇政府所为。提醒被拆迁人,面对这种暴力违法强拆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尽量多搜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