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安置补偿信息合法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1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征收安置补偿、腾退安置补偿等要依法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据此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参照上述规定,房屋腾退安置补偿情况也是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信息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不主动公开,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

受理信息公开的政府或有关部门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有关安置补偿信息,是不合法的。

受理信息公开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往往以涉及到其他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为由拒绝公开征收安置补偿信息或腾退安置补偿情况,这是不合法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仅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益无关。权利人要求公开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或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可能会涉及到他人财产情况,但该信息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已经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尤其涉及到房屋征收拆迁,腾退等事项,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关涉到腾退补偿是否合法、公平、合理,要接受被腾退人的监督,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相关单位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退一步讲,权利人所申请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即便涉及到第三人隐私,不公开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规定也应该进行公开。

房屋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财产。征收安置补偿和腾退安置补偿要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如果不予公开,又如何能保证达到上述要求?如果不公开,又怎么能做到阳光征收拆迁腾退,保证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就无法保证征收拆迁的合法性。所涉信息直接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也应该进行公开。因此,有关部门以保护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安置补偿信息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