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福惠律师巧妙诉讼,撬动停滞十余年的京棉新城项目房屋拆,获得理想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07 | 2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袁先生的房屋位于京棉新城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问题,与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协议。从2005年9月拆迁工作启动开始,袁先生的房屋及周边居住环境因实施拆迁受到严重破坏。自2007年开始,更是停止了燃气和暖气的供应,电力供应亦被限制了容量,无法正常开启空调及功耗稍大的家用电器,在此环境下居住饱受逼迁之苦。

【案件背景】

拆迁人北京方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京朝拆许字【2005】第1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京棉新城项目建设,袁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问题,与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协议。

从2005年9月拆迁工作启动开始,袁先生的房屋及周边居住环境因实施拆迁受到严重破坏。自2007年开始,更是停止了燃气和暖气的供应,电力供应亦被限制了容量,无法正常开启空调及功耗稍大的家用电器,在此环境下居住饱受逼迁之苦。

【办案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拆迁许可延期批复】

袁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著名拆迁律师段福惠律师,段福惠律师早在2009年就代理过该项目的拆迁户,为其取得了理想的安置补偿,对该项目比较了解。听了袁先生的讲述,段福惠律师觉得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拆迁许可证是否延期,该项目是京棉新城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证上注明的拆迁期限是2005年6月21日至2006年6月20日,按照法律规定,到期后,每到6个月就应该延期一次。通过信息公开,获得了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批复。

【办案第二步:对拆迁许可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的批复,严重超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据此,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延期总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个月。现被申请人对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期限总和已长达14年之久,严重超出6个月的期限限制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对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为涉案拆迁许可证延期,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财产权、居住权等重大利益,申请人与此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官尽力地协调解决,段福惠律师也去拆迁现场与拆迁员进行沟通协调,拆迁方的态度很强硬,不做让步,而且告知原址已经没有安置房源。

【办案第三步:针对违法逼迁行为提起行政查处申请,进而起诉区征收办公室不履职行为】

合法的拆迁应符合法律规定,遵守相关程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段福惠律师代理袁先生向区征收办公室提出了要求行政处理的申请,区政府并未查处。接着段福惠律师又针对区征收办提起了诉讼,状告区征收办不履职违法。被告朝阳征收办未履行其查处职权,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后,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被诉答复,未全面调查核实情况,仅仅对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做了谈话笔录,并未询问包括原告在内的被拆迁人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意见,包括当地居委会、街道办等。拆迁人员本身就是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工作的,其当然会为自己申辩,不承认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仅仅凭被袁先生的调查笔录就认可了不存在违法拆迁行为。未对拆迁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查处,被告的行为明显不当,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告向第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履行监督责任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规定拆迁人有义务对拆迁现场进行管理,维持拆迁现场秩序、组织拆除房屋、防范偷拆等均属于对拆迁现场的管理范围。如果拆迁人未在拆迁现场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拆迁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就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此规定的目的是由于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经济实力等都明显弱于拆迁人,通过加重拆迁人责任的方式,使被拆迁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以实现实质公平,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违法行为,促进文明拆迁、阳光拆迁,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否则未来拆迁人只会越来越多地实施与本案类似的中断供暖等行为,违法人也将越来越有恃无恐。

面对段福惠律师在法庭上的旁征博引,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区征收办也知道本案有可能败诉,法官非常耐心尽责的做协调工作,庭后,法官又组织了一次双方协调,不久拆迁方就与袁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给了袁先生原址一套90多平方米的现房。袁先生等待了十余年的拆迁安置补偿终于落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