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因限购政策先付款入住,房价上涨卖方反悔,买方如何实现安居梦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手房交易产生争议】

2012年11月18日,贺小梅、于小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贺小梅购买于小军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号×单元×号房屋,总价人民币128万元,首付款78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剩余款项50万元于2013年1月15日前交付。因购房时贺小梅社保不满五年,不符合北京市规定的过户条件,贺小梅、于小军口头约定,待贺小梅社保符合条件时,于小军无条件协助贺小梅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贺小梅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于小军向贺小梅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虽然贺小梅已经入住了该房屋,但房产还是登记在于小军名下。

2018年7月,贺小梅符合过户条件,向于小军提出协助办理过户请求,但于小军一直推诿,最后直接拒绝协助贺小梅办理过户登记。

【解决方式】

无奈之下,贺小梅找到了不动产领域专家,北京著名房产律师段福惠律师,段福惠律师详细询问了贺小梅案情,仔细梳理了贺小梅的证据材料,认为贺小梅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占得住脚,于小军应该协助贺小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决定起诉后,段福惠律师为贺小梅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决定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于小军协助贺小梅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向法院递交了相应的证据,包括房产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二手房首付款交付确认函、电话录音等。立案后,于小军接到起诉材料后,仍然是不配合,并要求贺小梅再支付60多万元购房款。明明贺小梅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为什么于小军还要求贺小梅再额外支付这么多的钱呢?很显然,是因为由于房价上涨了,于小军心里不平衡,让贺小梅再补偿给他。实际上,从2012年到2018年,房价的确是上涨了不少,但是贺小梅、于小军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格,而且贺小梅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在贺小梅符合过户条件时,于小军应该配合贺小梅过户。对于于小军的要求,贺小梅自然不同意。法官极力的调解,贺小梅合理合法,段福惠律师绝不妥协,于小军最后降到六万,并答应次日就去配合贺小梅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段福惠律师给贺小梅做了全面的分析:如果坚持不同意再支付六万元,最后判决肯定是支持贺小梅的诉讼请求,只是拖的时间长些;如果同意支付六万元,明天就能办理过户手续。贺小梅听了段福惠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快刀斩乱麻,同意支付六万元,尽快拿到房产证。在第二天,于小军就配合贺小梅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贺小梅顺利拿到了房产证。法院调解结案,贺小梅拿到房产证,一颗心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

【总结】

本案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不鲜见,由于北京市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购房者做了政策性限定,很多人购房时不符合条件,但是由于居住的刚性需求,在不符合条件时就购买了二手房,待符合购房条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方符合条件时,卖方就应该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把房屋过户给买方。《合同法》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不能因为房价上涨而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