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偿,后搬迁”是房屋拆迁的基本要求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共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城市房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各省市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及地上物的补偿;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省市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条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房屋拆迁中均以“先补偿,后搬迁”为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被拆迁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护墙。
然而实践中,明明是因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拆迁,而在实施拆迁时将项目的名称更换为“协议动迁”、“自治腾退”、“协议搬迁”等来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其根本目的是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手续”、“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形下就开展拆迁工作。法律规定是社会的最底线,立法者将“先补偿,后搬迁”作为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因为拆迁中存在大量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现实。将拆迁程序变更为“先搬迁,后补偿”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