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对拆迁腾退安置人口确认带来新的挑战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被首次规定,2021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具体到设定方式,《民法典》也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毕竟居住权的设立是基于民事合同,受国家管理层面的约束较少,如果不加限制必将会被滥用,可以想像,就如多年前的学区房一样,一个10平米的房子会有几十个登记的权利人。而户籍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严格管理,从根本上,每个人只有一个户籍,不可能被广泛的滥用,再加上拆迁腾退之前对户籍的冻结及严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突显了社会公众对居住权制度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有利于发挥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被首次规定,关于居住权的众多问题必然会随着居住权制度的逐步实施而出现。针对目前矛盾比较集中的拆迁领域,居住权制度必将会给人口安置问题带来巨大的变革。

在集体土地房屋腾退安置政策上,北京市目前主要区域的安置人口的认定均是以户籍为核心,结合村民委员会或者腾退管理小组的公示、民主评议来最终确定每户的安置人口。从根本上讲,安置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房屋内居住人员的居住权问题。《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必然对认定方式提出了挑战。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户籍制度仍只有1958年发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这个唯一的法规。虽然公安部及各地方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从根本上只能是补充规定。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变化,而户籍制度明显的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采用以户籍为核心确定安置人口的方式必将会被抛弃,能否以居住权人代替户籍人口必将成为一个争议的话题。

首先,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以居住权人作为安置人口可以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的规定的立法本意相对应,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拆迁领域立法最为完善的法规。

其次,拆迁中确定安置人口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居住权,采用居住权人作为安置人口更符合这一目的。

然而,居住权在《民法典》中被首次规定,2021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具体到设定方式,《民法典》也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毕竟居住权的设立是基于民事合同,受国家管理层面的约束较少,如果不加限制必将会被滥用,可以想像,就如多年前的学区房一样,一个10平米的房子会有几十个登记的权利人。而户籍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严格管理,从根本上,每个人只有一个户籍,不可能被广泛的滥用,再加上拆迁腾退之前对户籍的冻结及严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利滥用。

居住权的相关问题往往争议复杂,关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慎之又慎,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等方法,实现法律推理逻辑和个案公平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