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征收,及时起诉获四倍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2 | 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案子时有发生,这很明显是一种逼迁行为。针对限期责令改正通知,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收到后务必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然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就不会再立案受理。

一、案情介绍
焦某某的房屋所在片区要进行征收,当地征收办张贴了一些公告,但是并未体现有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攻坚工作组找到焦某某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由于双方差距比较大,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焦某某的房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梨木街X号,房屋建造于1988年,自1996年焦某某一家在此经营浴室,有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经营收入也是一家人的生活来源。

二、征收方实施逼迁行为——以拆违代拆迁,进行暴力强拆。
由于征收方之前提出的补偿过低,焦某某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10月14日,东台市房屋征收攻坚工作组向焦某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焦某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许可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焦某某限期拆除。
看到限期拆除通知后,焦某某非常着急,委托了段福惠律师,段福惠律师立即起草诉状,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东台市房屋征收攻坚工作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理由是东台市房屋征收攻坚工作组无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外,《行政强制法》第34条、35条、36条、37条、第44条具体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分别是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申辩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本案中,被告根本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并未进行任何的认定,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也未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亦未进行催告,直接实施强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段福惠律师的观点,支持了焦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东台市房屋征收攻坚工作组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焦某某获得了胜诉,为接下来进行的安置补偿谈判打下了基础。

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获取有利证据。
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不几天,焦某某的房屋被征收方非法拆除。焦某某报警后,当地公安局民警出警未作任何处理,更未制止强拆行为也不予立案。段福惠律师立刻采取行动,双管齐下,一方面起诉当地公安局不作为,一方面提起对强拆行为的诉讼。
1、状告当地公安局不作为违法。
本案中焦某某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依然不予处理,段福惠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希望获取关键证据。公安机关举证证据材料中,有几份“询问笔录”,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承认是其强拆的事实,原告的目的已经达到,撤回了起诉。
2、状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起诉公安机关案件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已经充分证明是东台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段福惠律师马上起诉东台市政府强拆违法。询问笔录里的5人均提交了承认其强拆的供词,而庭审中这五人均反供了,而这几份供词矛盾百出,本案开庭前,审判长发现本案存在很多问题,电话联系原告商谈补偿事宜。在开庭当天未宣布开庭,就先协商了近两个小时,未达成协议,不过有很大进展,双方差距越来越小。庭审中,通过段福惠律师对5位证人的详细询问,暴露了很多漏洞,甚至其本人提供的供词内容都说不清楚,明显的做伪证。政府即将面临败诉的结果,当然政府是不想面对这一结果的。庭后,在审判长组织协调下,最终达成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三套安置房,近250万元补偿款,提升了四倍。

四、律师说法
面对房屋被征收拆迁,很多老百姓不知如何才能获得理想的安置补偿。尤其是对于遭到违法强拆的老百姓,其通常的做法是信访,当然依法信访是老百姓的权利。而实际上,信访途径解决问题的很少,而且费神费力。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案子时有发生,这很明显是一种逼迁行为。针对限期责令改正通知,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收到后务必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然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就不会再立案受理。段福惠律师接待过很多客户,由于不及时起诉过了起诉期限,尽管行政机关违法,但也不能通过司法救济了,很可惜。不是行政机关违法了,相对人就能因此获得补偿,只有把违法行为人纳入法律程序中,进行司法审查,方能化为有力武器,助力你获得理想安置补偿。起诉要把握准起诉期限,切勿超期,一旦超期,再起诉就为时晚矣,律师也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