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式的处罚决定书,不应当被作为定案依据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均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交给当事人的,应当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定去处理,而不是仅仅贴在门上就完成了送达。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立案后被诉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各种各样的送达方式让人啼笑皆非,甚至超出了社会公众的想象力。最为常见的:贴在门上、塞入门缝、贴在门上拍照后撕掉不留痕迹、甚至贴在了邻居家的门上......

究竟什么样的送达方式是合法的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均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交给当事人的,应当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定去处理,而不是仅仅贴在门上就完成了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此规定,贴在门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拒绝接收”,并且对需要保留的证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