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区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信息公开获得胜诉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10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一):原告起诉

原告老张系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向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营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该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并未依法公开。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特向昌平区政府提起申请,要求昌平区政府责令张营村村委会依法公开2014年1月-2016年8月张营村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反馈给原告。但昌平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并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理,亦未给原告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老张对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张营村村集体财务收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责令张营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公开。

案情介绍(二):被告答辩

2016年11月16日,昌平区政府办公室把该《行政处理申请书》交给了昌平区政府信访办公室。同日,昌平区政府信访办公室将信件登录北京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转送南邵镇政府。区政府没有责令村务公开的职责。综上,区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进程——律师辩论意见

鉴于案件情况,律师提出如下四项辩论意见:

一、被告负有履行查处昌平区南邵镇张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责,对原告的查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详述略)

二、被告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并未调查核实情况,存在不履职行为。(详述略)

三、被告把原告向其提出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来处理,不合法。(详述略)

四、就原告向张营村村委会进行财务公开一事,被告未举证证明村委会进行了财务公开。(详述略)

综上,被告存在明显的不履职。

办案进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昌平区政府有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开的职责。本案中,被告昌平区政府收到原告要求其责令张营村村委会公开张营村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后,将其作为信访事项,交由南邵镇政府处理的行为,未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故昌平区政府关于其已经履行了原告申请事项的相应职责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胜诉:责令区政府履职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京04行初314号《行政判决书》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2016年11月10日的《行政处理申请书》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段福惠律师说法

村民委员会要公布哪些村务信息?

村民对于本村的相关重大事务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其中,第五项当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段福惠律师认为该项属于兜底条款,包含的内容比较宽泛,比如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农转居中,村民社保的缴纳情况;房屋拆迁、腾退中,对村民的补偿安置情况等均属于应该进行公开的范畴。而实践中,这类村务信息,村委会往往不主动公开。

村务信息不依法公开的,村民如何救济?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有效保障了村民对于村务不公开行为的救济权利。而在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村民向乡镇政府或区县级政府反映后,有关人民政府并未进行调查核实,更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进行纠正。在这种情况下,段福惠律师建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相关人民政府不履行行为违法,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应村务信息。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其实在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推动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