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使得安置补偿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2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巧妙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法,促成协商和谈,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才是办案的精髓。段福惠律师专业代理征收拆迁案件15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应得的利益。

案情回顾

因汉阳区龟北二期旧城改建项目建设,汉阳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阳政征决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拆迁汉阳区龟北二期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李宁玉的房屋位于征收拆迁范围内。

由于汉阳区人民政府未与李宁玉协商,李宁玉与汉阳区人民政府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汉阳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4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贴在李宁玉房屋门上。

律师办案掠影

李宁玉认为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此,李宁玉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征补决定。

2019年11月9日,李宁玉收到武汉市人民政府寄来的复议决定,维持了147号征补决定。李宁玉委托了著名征收拆迁律师段福惠律师,段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分析案件材料,发现征补决定存在很多违法之处:

Ø征补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

Ø安置房源不合法;

Ø作出征补决定之前未经过充分协商;

Ø征补决定并非依申请作出等。

汉阳区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合法。

对于征补决定的程序问题,《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六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据此规定,征补决定的作出应是依申请作出,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并未报请汉阳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庭审中,段律师针对汉阳区政府对李宁玉作出的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违法之处一一进行辩驳。庭后,征收办与李宁玉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近获得了两套安置房,还剩有补偿款,获得补偿利益最大化。征补决定案件本身,李宁玉申请撤诉,获得补偿利益最大化。

律师说法

在征收补偿案件中,案件本身的胜诉与否不是很重要,关键是最后获得多少补偿。这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直接关涉其实体利益。就本案来讲,段律师把征补决定当中存在的诸多违法之处,在庭审中一一辩明,说服合议庭法官,也让征收办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如果等到判决,区政府面临着败诉,结果是撤销征补决定。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征收办感觉到了巨大压力,因为不仅仅是这一个案子,该项目中,已经作出征补决定的还有很多户,会造成连锁反应。因此征收办极力地与李宁玉进行协商,满足了其补偿要求。拿到房屋钥匙和补偿款后,李宁玉申请撤诉。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巧妙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法,促成协商和谈,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才是办案的精髓。段福惠律师专业代理征收拆迁案件15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