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获得理想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征收案件中,最终是否获得案件本身的胜诉不是关键,关键是律师灵活运用法律方法实现委托人安置补偿利益最大化。本案最后撤回了对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安置补偿利益,这就是最大的胜诉。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6日,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武昌征决字【2016】20号),决定实施对武昌区四美塘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委托人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2019年5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责令武昌区人民政府就《征收补偿方案》中产权调换部分采取补救措施,对“红霞雅苑”产权调换房源进行变更,重新作出房源安排。对《征收补偿方案》中不明确的“其他产权调换房屋”作出明确具体的房源安排。
委托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未能与被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武昌区政府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武昌征决补字【202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很低,货币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
【办案第一步】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建立谈判平台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段福惠律师和赵海峰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撤销征补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定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被法院判决违法,且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直接依据违法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鄂行终892号行政判决,确认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责令武昌区人民政府就《征收补偿方案》中产权调换部分采取补救措施,对“红霞雅苑”产权调换房源进行变更,重新作出房源安排。对《征收补偿方案》中不明确的“其他产权调换房屋”作出明确具体的房源安排。直至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违法行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评估报告亦采用此日期为评估的价值时点。征收工作因种种原因而被拖延了近4年,在房价快速上涨的形势下,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公平补偿的原则确定房屋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亦是充分考虑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强调“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16年11月16日为价值时点的评估价格本来就已经远远偏离2020年的房屋市场价格,被申请人又片面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背了“不得低于”的立法目的,直接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格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背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办案第二步】
抓住协商机会进行谈判 中止复议申请 给双方充分的协商时间
看到段福惠律师和赵海锋律师起草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认为复议理由充分,这就意味着很有可能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果真如此,后果十分严重,因为与委托人处于同一项目的其他人几乎都存在这些问题,如果撤销了该征补决定,其他的征补决定也面临被撤销的后果。办案人员极力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主动要求委托人提交一份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因为马上就到60天的复议期限了,很可能无法达成最终的协议。段福惠律师早就备好了中止复议申请书,及时地递交上去了,经过了几个回合的充分协商,最后委托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近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和合适货币补偿,委托人非常满意。拿到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后,撤回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本案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房屋征收案件中,最终是否获得案件本身的胜诉不是关键,关键是律师灵活运用法律方法实现委托人安置补偿利益最大化。本案最后撤回了对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安置补偿利益,这就是最大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