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赵仁伟诉东洲区政府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并赔偿案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24 | 7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当碰上强拆时,一定要留好证据!并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律师建议】

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当碰上强拆时,一定要留好证据!并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本案中,抚顺市东洲区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东洲区章党镇人民政府向赵仁伟作出告知单后,东洲区政府据此组织有关部门对赵仁伟所种植农作物实施强制清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伙房水源保护条例》系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东洲区政府实施强制清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

《大伙房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上述规定并没有直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如何处理本案涉及的情形,如前文所述,《大伙房水源保护条例》也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一、二审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东洲区政府具有实施强制清理的法定职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赵仁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请查询“(2017)最高法行申6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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