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击破:拆除“危险建筑”“违法建设”逼迁手段|终获满意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7 | 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动用很多部门给拆迁户施加压力,利用“危险建筑”“违法建设”逼迁手段,街道办和城市管理执法局都介入了,分别出具了解危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均被法院撤销了。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段福惠律师

01案情介绍

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艳玲(化名)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证范围内,项目名称是:大兴XX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于张艳玲与拆迁方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2018年11月12日,大兴区住建委作出《关于大兴区黄村X号房屋立即解危的通知》,通告张女士,该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房,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要求搬出。逾期不搬将强制搬迁。此时,城管局也介入拆迁,认定张女士的房屋为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

此时,张女士特别紧张,面临将被拆除的危险境地。

在张女士无助的时候,慕名找到了段福惠律师。

成功击破:拆除“危险建筑”“违法建设”逼迁手段|终获满意补偿

 

02办案进程(一)见招拆招:起诉解危通知获得胜诉

段福惠律师代理张女士对《解危通知》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并出具了有力的代理意见。

危险房屋鉴定结论系根据《鉴定报告》得出,鉴定报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 首先,检测鉴定机构未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中,并没有该鉴定机构。其不具备作出房屋危险性鉴定的鉴定主体资格。明显不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其次,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不具备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的申请主体资格。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有权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
  • 再次,涉案房屋早已列入拆迁范围,被告却作出解危通知,以解危代拆迁,行政目的不正当。

法院采纳了段律师的意见,作出了(2018)京0115行初316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撤销了解危排险通知,街道办试图以解危排险代替拆迁未得逞。

03办案进程(二):一计不成又施一计

城管认定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律师再次击破其计谋

2019年4月18日,大兴区城管局向张女士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张女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大兴区将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段律师再次拆招,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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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并未查清事实,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并未查明房屋建造人、建造时间、建造房屋是否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调查程序违法。勘验、检查程序违法。张女士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以拆违代拆迁,明显违背合理行政原则。

段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陈述辩论,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作出了(2019)京0115行初177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了限期拆迁决定,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拆迁方的逼迁行为均破产,为张女士争取了谈判的主动权。

04办案进程三:建委和街道办卷土重来

再次鉴定危房、再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解危排险和认定违法建设均被法院认定违法而被撤销。

眼看着逼迁不成,建委又一次做出了限期搬出决定。城管败诉后,这次换成街道办认定违法建设,又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当然也是错误百出,违法点很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满意补偿,案件撤诉告结。

05结语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动用很多部门给拆迁户施加压力,本案中,街道办和城市管理执法局都介入了,分别出具了解危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均被法院撤销了。

如果当初张女士不请律师维权,那么她的房子很可能已经被违法拆除了,那样就会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因此,对违法逼迁行为要敢于起诉,争取谈判的主动权,这直接关系到最后的安置补偿。

成功击破:拆除“危险建筑”“违法建设”逼迁手段|终获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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