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并非认定违法建设的唯一标准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03 | 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企业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政府在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尤其是曾对涉案建筑进行了测绘清登,并与建设行为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公平补偿性等因素考量,不能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而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更不能将建筑定性为违法建设直接拆除,否则将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信赖利益保护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早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成立工业区,进行招商引资,把土地出租给一些商户。

企业入驻投产后,解决了当地就业,增加了财政收入,给当地政府作出了不少贡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征收、拆迁、腾退等接踵而来。就安置补偿问题,拆迁方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拆迁方甚至采取看似合法的手段进行逼迁,最常见的是以未取得规划手续为由把企业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进而拆除。甚至有的项目,已经对建筑物进行了测量评估,仅仅是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协议,就以违法建设的名义实施了拆除,这明显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个层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法学的鼻祖奥托·迈耶曾说过:

“法治国家不只是通过法律把大量丰富的行政活动限制起来,而是还要使行政活动在其内部也逐渐形成一些确定内容,以保证个人权利及个人对行政活动的可预测性。”

 

而行政机关的朝令夕改,恰恰会破坏法律的安定性,导致人民无所适从,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权利。

第二个层次,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企业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政府在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尤其是曾对涉案建筑进行了测绘清登,并与建设行为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公平补偿性等因素考量,不能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而将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更不能将建筑定性为违法建设直接拆除,否则将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政府在未考虑特定历史因素的情况下,认定建筑为违法建设,通过拆除违法建设的方式进行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赔偿因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