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丰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09 | 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21年3月作出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1年9月14日14:30,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由本所律师段福惠、赵海峰代理的委托人诉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诉丰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附近,因丰台区分钟寺桥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丰台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于2019年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对东南三环及方庄东路区域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21年3月作出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丰台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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