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丨房山区琉璃河镇三户村民诉撤销行政答复一案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0-08 | 1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收回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未报经拥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批准,该行为显已超出了村民自治事项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2021年10月14日14: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由本所律师段福惠、赵海峰代理的琉璃河镇三户村民诉撤销镇政府行政答复一案。

开庭公告丨房山区琉璃河镇三户村民诉撤销行政答复一案

 

【基本案情】

三原告系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10月,因周边项目建设的需要,该村启动了自主腾退。2021年4月,该村召开了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腾退促进工作及由该村村委会对未签订协议的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村民会议决议。

原告认为,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收回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未报经拥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批准,该行为显已超出了村民自治事项范围。

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收补偿事宜亦明显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范围。

开庭公告丨房山区琉璃河镇三户村民诉撤销行政答复一案

 

基于以上理由,委托人请求被告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以不存在违法情形,不予支持委托人的查处请求。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