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不应替代村民成为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03 | 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代理的北京市昌平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腾退案件,某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宅基地房屋自主腾退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近期代理的北京市昌平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腾退案件,某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宅基地房屋自主腾退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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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和北京某大学新校区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方案。

  • 《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本项目拆迁以村级自主腾退的方式实施。北京某大学和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为某村民委员会。

  • 《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自主腾退完成后,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实施拆迁。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 首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目前仍在有效期内。该村制定的《实施方案》也明确了将该管理办法作为依据,应当按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去实施。

  • 其次,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对“被拆迁人”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很明显,被拆迁人应当是村民,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拆迁人违反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 再次,而本项目至今为止,建设单位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显然《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设定的程序。

以“先腾退后拆迁”的方式实施拆迁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