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表决收回宅基地,镇政府答复会议合法,一审法院撤销答复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经常接到关于侵害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咨询,大多案件以村集体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然而,经律师调查,该收回决定大多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明显超出了自治事项范围,属借自治方式处理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为。

基本事实

三原告系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董家林村村民。2021年4月该村召开了村民会议,以户代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表决并通过了收回滞留户宅基地使用权并委托第三方开展腾退促进等事宜的村民会议决定。

2021年5月,三原告的房屋被拆除。

三原告认为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定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且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利,要求被告对村民会议决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告认为村民会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未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未发现需要责令改正的情形。三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村民会议依法享有自主讨论决定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委员会以自治方式实施的行为,需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本案中,三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主要涉及村民会议以户代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收回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等内容。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法律有着特别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只有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被告收到三原告的申请后,虽然经调查作出涉案答复,但被告未审查涉案村民会议决议内容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亦未调查涉案村民会议决议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否经过村集体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故被告作出的涉案答复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其作出的涉案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被告对三原告的申请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予以调查处理。

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三原告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后记

近期,经常接到关于侵害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咨询,大多案件以村集体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然而,经律师调查,该收回决定大多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明显超出了自治事项范围,属借自治方式处理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对村民自治事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应被无限制地扩大,各方观点云集,请案件当事人要全面认识法律规定。

法院行政判决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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