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拆迁征收不能借村民自治的形式实施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25 | 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拆迁征收属于公权力职权范畴内的事项,村民自治实施的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对一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村民自愿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但不可以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实施强制拆除。

 

陶原名(非原名)是农村村民并在村域范围内建造了豪华住宅一处,邻人均称此豪宅为“世外陶院”。

陶原名所在的市启动n环路建设工程,该路正好从“世外陶院”的院中经过,村内的房屋均需要拆迁。项目刚启动,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村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规定,村委会为拆迁人,拥有房屋的村民为被拆迁人,并成立了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之后,拆迁工作迅速推进,不到两个月便进入了收尾阶段。陶原名倾尽了所有积蓄方建造成了“世外陶院”,对自己的房屋感情很深。再加上陶原名酷爱钻研,恶补了相关法律知识,认为用村民自治的方式为n环路项目建设拆迁不合法,他一直没有签订协议。

 

在陶原名仍在研读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村委会一纸“强拆通知”贴在了“世外陶院”的大门口,要求其两日内腾空。在陶原名仍在查相关规定的时候,期限到了,村、镇及管委会人员全员出动,“世外陶院”被强制拆除。

陶原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及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不认可是村委会拆除了“世外陶院”。庭审中,村委会提供了盖着红章的情况说明,自己承认实施了拆除行为。

中院及高院均认定是村委会拆除的“世外陶院”,以镇及管委会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裁定驳回陶原名的起诉。陶原名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n环路的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工作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拆迁属于公权力的职权,不宜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虽然村委会承认是其拆除的房屋,但镇及管委会均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村委会拆除房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n环路的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的最终用途来判断,应当认定是村、镇及开发区共同联络、共同参与下拆除的“世外陶院”,虽然表现形式上是村委会实施,但此时,村委会是镇及开发区的助手及辅助着,是其“延长之手”。基于此,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高院再审。

【核心观点】

拆迁征收属于公权力职权范畴内的事项,村民自治实施的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对一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村民自愿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但不可以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