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后转卖,遇拆迁房主反悔,房屋转卖协议有效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27 | 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有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也不能变相取得,但不禁止在成员内部流转。本案属于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贾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手房屋买卖行为的非法性已经被消除。原房主虽主张贾明与贾姐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贾明与贾姐签订的《转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房主全部诉求。

【判决结果】

由本所赵海峰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农村房屋买卖后转卖,遇拆迁房主反悔,房屋转卖协议有效
 

【案情分析】

贾明(化名)是张家口农村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经其姐贾姐(化名,北京康庄民)介绍,在延庆区康庄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并签订了《契约》既方便了贾明在北京经商,也方便了姐弟俩在生活上互相照应。

2010年贾明因经济原因,贾明因贾姐借款,在其他人的见证下将房屋卖给贾姐,并签订了《转卖协议》。

2018年康村启动房屋拆迁,原房主将贾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与贾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因贾明不是康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延庆法院判决《契约》无效。之后,原房主再次起诉请求贾明腾房,贾明以房屋已经转卖给贾姐为由,不具备腾房的条件,原房主撤诉。

2020年原房主再次诉至法院,原房主认为贾明与贾姐之间签订的《转卖协议》无效,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请求分割贾姐获得的拆迁利益。

经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有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也不能变相取得,但不禁止在成员内部流转。本案属于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贾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手房屋买卖行为的非法性已经被消除。原房主虽主张贾明与贾姐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贾明与贾姐签订的《转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房主全部诉求。

原房主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情分析】

贾明(化名)是张家口农村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经其姐贾姐(化名,北京康庄民)介绍,在延庆区康庄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并签订了《契约》既方便了贾明在北京经商,也方便了姐弟俩在生活上互相照应。

2010年贾明因经济原因,贾明因贾姐借款,在其他人的见证下将房屋卖给贾姐,并签订了《转卖协议》。

2018年康村启动房屋拆迁,原房主将贾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与贾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因贾明不是康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延庆法院判决《契约》无效。之后,原房主再次起诉请求贾明腾房,贾明以房屋已经转卖给贾姐为由,不具备腾房的条件,原房主撤诉。

2020年原房主再次诉至法院,原房主认为贾明与贾姐之间签订的《转卖协议》无效,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请求分割贾姐获得的拆迁利益。

经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有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也不能变相取得,但不禁止在成员内部流转。本案属于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贾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手房屋买卖行为的非法性已经被消除。原房主虽主张贾明与贾姐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贾明与贾姐签订的《转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房主全部诉求。

原房主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农村房屋买卖后转卖,遇拆迁房主反悔,房屋转卖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