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拆迁案件中的围堵、断路等行为?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25 | 5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导读】

如对补偿标准或征收程序不满,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而房屋周边已成了施工现场,再加上种种人为的干扰,每一个坚守维权的被拆迁人都能讲述很多剧情丰富的经历。

被拆迁人经常遇到门前被砌起高墙或加装防护栏阻挡、被停水停电等,但是找谁解决呢。具体的实施人员只称自己是打工的,听公司的安排,但被拆迁人在投诉过程中遇到了各种推脱,筋疲力尽。

依法维护权益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主流方式,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介绍应对围堵的方法。

 

【案件背景】

贾先生是河北邢台市新河县的村民,其房屋位于《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范围内,新河县已针对该房屋所在区域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因房屋周边环境已不适合居住,贾先生的家人仅在相对清净的时候在此居住。九月份,贾先生的门口被砌起高墙,墙与大门之间仅留有约一米的距离。

贾先生认为砌起此墙并不是施工的需要,可能仅仅是为了将贾先生的房屋挡在墙后,不影响已建商品房的景观,同时为了给贾先生施加压力。

【申请行政查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法逼迁行为,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纠正的法定职责。

然而查处申请递交两个月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高墙仍矗立在门口。

【提起行政复议】

贾先生对被申请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①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②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结果】

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应当自收到《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回复或处理,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以回复或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