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的“无证房”都是合法建设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4 | 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8年的建筑并非都是合法建设,有些建筑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建造的,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但认定为违法建设可能会违反了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利于保护建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有很多人都认为2008年前的建筑
无论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都是合法建筑
其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
那么在此之前没有关于违法建设的规定
所以都是合法建设
果真是这样的吗

其实啊,虽然《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在此之前也有类似规定。比如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还有更早的规定,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发[1984]2号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末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所以,2008年的建筑并非都是合法建设,有些建筑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建造的,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但认定为违法建设可能会违反了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利于保护建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并不能一概地认为2008年的无证房都是合法建设。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我们会给您提供专业详细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