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因违法强拆导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损失要赔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2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征收方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进行清点、公证、提存等。否则对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品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贵重物品和现金损失赔偿还是要由原告举证的。所以一旦被划入征收或拆迁范围,贵重物品等要及时转移,妥善保存。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对于物品损失的举证原则上还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房屋征收和拆迁案件中,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因为往往强拆前,违法行为人未下通知,导致原告不知情,房屋突然就被拆除,根本来不及转移物品。在此情况下,还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强人所难了,所以《若干规定》规定此情形下,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其实,这在以前的判决中也有所体现,这次最高法吸收进了该解释中,作为以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依据。我代理因为拆迁引起的民事案件中,也有类似判决((2019)京0105民初5070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在房屋拆除的过程中,被告确系将原告家中物品损坏、丢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物品清单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物品价值等,酌情予以判定物品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2020)京03民终4791)认定:在拆除过程中,被上诉人未通过录像或公证方式保留拆除过程,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物品确系损坏或丢失了,一审法院结合物品清单及日然生活所需物品价值等酌情判断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


征收方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进行清点、公证、提存等。否则对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品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贵重物品和现金损失赔偿还是要由原告举证的。所以一旦被划入征收或拆迁范围,贵重物品等要及时转移,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