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被强制拆除,琉璃河镇五户村民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21 | 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未获得安置补偿、亦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房屋被拆除前,原告未收到任何通知或公告,导致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明。


原告是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村民,在琉璃河镇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
北京市房山区作出房政函【2018】265号批复,同意授权被告作为琉璃河考古遗址公园项目的腾退搬迁主体。原告的房屋在本项目腾退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且程序不合法,未与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所在村曾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请求被告对此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撤销了被告的答复。
在未获得安置补偿、亦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房屋被拆除前,原告未收到任何通知或公告,导致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明。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琉璃河考古遗址公园项目的腾退搬迁主体,应当对强制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