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平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怎么理解此处的“公平”呢?是每户的补偿标准和条件都一致吗?比如同一征收项目中,张三家每平米给了5万元,李四也是每平米五万元吗?张三家1:2置换面积,李四家也1:2置换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代理的案件当中,有的合计每平方米六十七万甚至上百万的,有的户只有6平米的房屋,怎么也得让他买的起一套房吧,单价肯定合的高,有的户大几十平米,给安置两三套房,计算出的单价也没有那户6平米合的单价高。对于公平补偿,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有个380号行政裁定,是这样认定的:
对被征收人应给予公平补偿。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在此情况下,可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评估报告在作出一年后才予以送达,再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因为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最高法的这个裁定是公平补偿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