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开发公司以“帮助腾退”的名义拆除,如何启动诉讼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11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对本案相关联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得了如下关键文件: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海淀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实施方案、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等。


【基本案情】
委托人是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村民。为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自谋生路、解决贫困”号召,于2000年向村委会申请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开展经营活动,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商业经营合同,并报镇土地规划科审批同意,在村内填坑建房后开展经营活动。
去年六月份,海淀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因海淀北部地区永丰产业基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启动了征地程序,确定区属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九月份,该项目的征地方案获得批准。
虽然十多年前,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启动村庄腾退工作,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协议。
去年八月份,镇属某公司在将委托人带离后拆除了该处房屋。


【律师办案】
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对本案相关联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得了如下关键文件: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海淀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实施方案、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等。
律师对这些文件分析后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房屋是在征地过程中被拆除;
②征地项目的实施单位是区属某公司;
③区属某公司委托镇属某公司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④拆除行为是镇属某公司实施;
基于以上事实,主办律师认为,拆除行为虽然是由镇属某公司实施,但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镇属某公司是受区属某公司的委托在从事征地补偿工作,而区属某公司是征收公告确定的实施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责任主体应当是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