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在土地征收中应该获得怎样的安置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18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制度上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否能够落实还要看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如果未落实,征地行为侵犯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征地农民应该获得的补偿要符合以下原则和标准:
1、公平、合理的补偿;
2、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补偿费用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4、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6、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7、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这些从制度上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否能够落实还要看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如果未落实,征地行为侵犯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