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按照城市房屋征收不合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08 | 4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律师代理的一个山东济宁的一个房屋拆迁案件,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当地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


我所律师代理的一个山东济宁的一个房屋拆迁案件,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当地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很多老百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位委托人,在中科院工作,比较有法律意识,委托我所律师来代理他老家的这个案子。
我所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他这个村子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并没有征收为国有土地。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可以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
那么当地县政府为什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作出了征收决定呢?
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要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来批准,且要履行重重的法定程序。还要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避开征地,直接进行房屋征收,对当地政府来讲,简化了手续,缩短了时间,节约了成本。对当地农民来讲,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地县政府竟然公然避开土地征收程序,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明显是不合法的。
其实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但是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的时候已经过了起诉期限。不过还好,对他家下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没有超期,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