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需拆除的须经区县政府批准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27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房屋本身并非危房,拆除人员在拆除已签约的房屋时,故意把未签约的房屋给破话,毁损,再将其鉴定为危险房屋,一般是由当地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然后就把房子给拆了,这显然是逼迁行为,也是国家三令五申明确禁止的,是明显不合法的。


一些建筑时间较长,比较破旧的房屋,如果被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这是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

但是,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房屋本身并非危房,拆除人员在拆除已签约的房屋时,故意把未签约的房屋给破话,毁损,再将其鉴定为危险房屋,一般是由当地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然后就把房子给拆了,这显然是逼迁行为,也是国家三令五申明确禁止的,是明显不合法的。

之前,我所律师也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被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但是最近还有这样的以拆危代替拆迁的违法逼迁行为发生,当您也有类似遭遇,要及时行使您的救济权利。

 

以下法律条文供您参考。

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