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撤诉问题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3 | 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一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是因为诉讼费的问题,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并且已经解决诉讼费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撤诉可以分为自愿撤诉(主动撤诉)和视为撤诉(被动撤诉)两种情况。

在一审期间,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提出撤诉,法院可以准许,但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视为撤诉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诉讼义务,因此以下三种情况,即使原告未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也可以视为撤诉: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2、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

3、原告未按规定缴付诉讼费的。

撤诉的后果,法院一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是因为诉讼费的问题,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并且已经解决诉讼费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注意:这与民事诉讼中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撤诉经过法院准许后,视为自始未起诉,原告仍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问题。

因此,诉讼中对于撤诉一定要谨慎,有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