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举证责任的分配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4 | 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借款纠纷中,你主张别人欠你钱了,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人家欠你钱的事实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这和民事诉讼明显不同,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要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有的人说,既然举证责任在被告,我就不用提交证据了。这也是不对的。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也要举证的,一般要提交房产证啊,征收补偿决定啊等证据,来证明你是行政相对人,证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不是什么都不用提交。如果有能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当然也可以提交。
接下来,还要注意一下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所以向法院提交证据不要超出了举证期限。法院给的《举证通知书》中一般都会交代举证期限的。切勿超过了这个举证期限,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