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过安置协议能增加安置面积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01 | 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特征,但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是,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优先于协议性、合法性优先于合约性,行政协议应当优先适用合法性原则。当行政协议的合约性与合法性相冲突,即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对该内容的效力应当不予认可。虽然已经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这样一个案例。
杭州某街道办与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安置人口包括当事人女儿以及两个外孙,不包括当事人女婿,因为当事人女婿为现役军人,户籍不在村里。但在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多次要求将其女婿作为安置人口,均遭街道办拒绝。当事人及其女婿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安置人口以及增加安置面积。
法院一审认为,街道办与当事人经协商订立协议对安置事项作出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女婿非当事人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范围内,自然也非属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当事人及其女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因所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需要补偿安置,应当适用《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其女婿在虽无常住户口,但其属于当事人户内被补偿人员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根据《杭州集补条例》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街道办与当事人订立协议时,拒绝将其女婿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也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法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虽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特征,但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是,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优先于协议性、合法性优先于合约性,行政协议应当优先适用合法性原则。
当行政协议的合约性与合法性相冲突,即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对该内容的效力应当不予认可。
若行政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作出具体明确要求,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而没有协商空间,协议当事人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的,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因此,虽然已经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