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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段宇涵
8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9月区政府组织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10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当事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当事人将区政府诉至法院。
后续区政府在答辩过程中称,并不是其主动拆除,而是其委托的拆迁公司在拆除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案外人房屋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案涉房屋坍塌,拆迁公司也做出了类似陈述。
据此,区政府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争议,应属于当事人与拆迁公司的民事争议。
最高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
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区政府就已经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为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根据工作人员的通知短信和相关人员强制拆除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进行。因此区政府应当对强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衡杓律师提醒您,遇到房屋强拆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