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腾退方案可实施“帮拆”,法院认定违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0-12 | 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该村村委会以腾退的方式拆迁原告的房屋。因拆迁程序及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该村村委会以“帮腾”的方式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该村村委会以腾退的方式拆迁原告的房屋。因拆迁程序及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该村村委会以“帮腾”的方式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原告认为,该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腾退方案,内容违法,村委会依据腾退方案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对村委会委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腾退方案,并依据自治腾退方案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被告作出《答复》认为:村委会实施的腾退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且决议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以帮助腾退的方式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以民主自治方式实施的腾退行为,被告没有法定的职权对此进行查处,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 院 观 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同意被搬迁农(居)民安置方案”,即《关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有“对未签约户的腾退工作,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进行帮腾”的内容,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本院应予纠正。另,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交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关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宅基地房屋自主腾退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材料,但沙河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上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系经过村民大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之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

因此,沙河镇政府针对该申请答复称该自主腾退决议不存在违法之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 决 结 果

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中第一项答复内容;

责令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第一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