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胜诉丨北京高院认定海淀区某村腾退方案违法,启动再审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8-11 | 14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腾退”“协助腾退”及“强制腾退”的实质就是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是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某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自2018年起,该村以村民自治腾退的名义拆迁申请人的房屋。《腾退方案》第十二条载明:“在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不能达成腾退及安置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经腾退人书面申请,由镇司法部门负责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后15日内仍不能达成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原则的规定对被腾退人实施帮助腾退、协助腾退或强制腾退。”

申请人认为《腾退方案》不合法,形成了本案的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腾退方案》不存在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认为《腾退方案》规定的“对被腾退人实施帮助腾退、协助腾退或强制腾退。”此内容是本案最为核心的争议,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调查了解。原审审理中,申请人从字面意思及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解释,所谓的“帮助腾退”“协助腾退”及“强制腾退”,并非以申请人请求帮忙为前提条件,而实质上就是强制拆除房屋,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从文字上进行掩饰与创新。所以,“帮助腾退”“协助腾退”及“强制腾退”的实质就是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高院再审观点

对于公民的财产权,《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申请人拥有宅基地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其系《腾退方案》中所规定的被腾退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通过的《腾退方案》第十二条的内容显示,如果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经镇司法部门调解后仍不能达成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对被腾退人实施强制腾退,该规定内容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监督纠正。二审法院判决有误,应予纠正。

裁判决结果

本案指令一中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