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违规组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主腾退实施方案怎么办?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2-05 | 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在农村的自主腾退项目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当地村委会要以自主腾退名义拆迁村民的房屋,而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未与村委会也就是腾退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之后村委会向被拆迁人也就是村民送达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要收回被拆迁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通知被拆迁人在收到通知的一定期限内腾空院内物品、办理交房手续,逾期不腾空交房的,村委会将收回土地及一并处置地上物,委托拆除公司实施拆除行为。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不免思考:

  • 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违法?

  • 村委会又是否有权下达《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呢?

  • 村委会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呢?

在这类案件中,村委会的行为往往会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之处。

比如,该村的自主腾退项目是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应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而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授权,而直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自主腾退的实施方案。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再比如,村委会未向被拆迁人公示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制作过程也未听取被拆迁人及其他村民意见,只向被拆迁人发放了宣传手册,而且未备案。

另外,关于村委会下达《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的行为,也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符合特定情形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随意收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我律所在接手这类案件后

首先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查处

请求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有时候

查处机关以村委会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

不予支持被拆迁人的查处请求

之后

律所对该查处答复书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责令查处该机关重新履责

例如,在我律所办理的一个自主腾退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我律所提出的基本事实,并认定查处机关未对此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被诉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纠正。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查处机关所作的答复书。责令查处机关对于被拆迁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由此可见,只有积极维权,才能获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