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代签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15 | 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即使是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一方代替另一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也需要相关的授权,未经本人追认,也不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有权利就被征收房屋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即使是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一方代替另一方签订协议的行为,也需要相关的授权,未经本人追认,也不对本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