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住建委为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法院判决违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为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山区住建委在作出拆迁许可过程中,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因此法院判决拆迁许可证违法。
案情简介

    因为长沟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北部浅山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为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京建房拆许字[201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
    委托人杜先生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开始后,尤其是到了5月份,拆迁方的违法逼迁行为时常发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逼迫签字。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以及对拆迁方的野蛮逼迁行为感到恐惧。杜先生找到了北京资深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段福惠律师帮助其代理房屋拆迁案件。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段福惠律师很快就调取到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房拆许字[201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即就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纸诉状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段福惠律师针对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实体、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抽丝剥茧,一一指出对方的违法之处。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用地文件、规划文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资金证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的确定均不合法。程序上也未履行听证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后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案件胜诉:法院判决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2017年12月6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7)京0111行初17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房拆许字[201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房山区住建委提交的几个主要事实证据均不合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地批准文件不合法,用地预审意见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文件。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4条之规定,申请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本项目在被告提交证据6拆迁实施方案中,注明的是征地拆迁。被告依据用地预审意见作出拆迁许可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被告提交的证据3规划条件和规划意见,不是申请拆迁许可的有效规划文件。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5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规划手续显然不符合该要求,因此不能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合法依据。
    再次,资金证明不足额,而且缺少资金监管证明文件。被告提交的证据7存款证明,5.7亿多,远远低于立项批复文件中注明的本项目总投资14.5亿多,显然不足额。
    另外,程序上,诉争《拆迁许可证》项下涉及数百户农民房屋,价值数亿元,且此住宅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因此,原告与拆迁许可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重大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行政机关有义务组织听证。而被告却违反前述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和听证义务,因此许可程序上是违法的。
    被告在作出拆迁许可过程中,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因此法院判决拆迁许可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