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高速修路拆迁项目---成功协商获得宅基地置换和理想的货币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1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是一个高速路项目,这种项目经常都是边建设边补办各种手续,有些甚至是路修完好几年了,手续还未办完。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拆除房屋的。作为被拆迁征收人一方面要有底气,另一方面要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把项目不完备之处了解清楚。

案情简介

老吴的房屋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吴家湾村,2018年5月,因为江北高速公路东延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老吴的房屋位于拆迁征收范围内。老吴这个房屋建造的不错,我到现场看了一下情况,室内非常整洁,距家不远处还有一个池塘,搞养殖,养鱼、虾等,岸上植有果树,桃树、柚子树、橘子树等,简直就像桃花源,世外桃园一般,很美。老吴真是不想搬到别处居住,也不想被拆迁征收,但是赶上高速路项目了,那也得支持国家建设,老吴还想再置换另外一处宅基地,继续进行他的美好生活,老吴的愿望能实现吗?

办案进程——发律师函,告知征收部门要依法征收,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

段福惠律师看过现场,接受委托后,首先给相关部门发了律师函告知洪湖市江北高速公路东延线建设协调指挥部,江北高速公路东延线建设项目系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须严格遵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保障委托人老吴的如下五项权利:

其一,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其权利项下土地不得被收回的权利;

其二,对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的知情权、异议权、听证权、监督权;

其三,获得公平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等的权利;

其四,先补偿安置后腾地搬迁的权利;

其五,不被非法逼迁的权利。

本着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推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宗旨,将积极与贵单位就涉及委托人征收补偿安置事务进行商谈、接洽。

办案进程——调查取证

老吴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吴湾村X号的房屋,因“江北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老吴特向洪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江北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征地所涉拟征地告知及张贴证明;申请公开项目征地所涉拟征地告知及张贴证明;项目征地所涉“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向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公开“江北高速公路东延线”项目征地所涉立项批准文件;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前述项目的征地批文及对应的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向湖北省洪湖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对前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

不久,段福惠律师只得到了立项批文的项目信息,用地预审及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等信息均不存在。其实很多修路的项目都是这样,边办手续边实施,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得知了这些信息,段福惠律师心里就有了底,老吴也踏实多了。

办案结果——获得理想的补偿

由于项目缺少合法的批文,通过合法途径是无法拆除房屋的,政府部门也都收到了律师函和调查取证申请,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就与老吴进行协商,开始只有少部分的提高,每一次和对方接触,老吴都及时向段福惠律师反馈。中间过程中,老吴也遭受了威胁,扬言再不签字就强拆,还破坏了老吴家里硬化柏油路地面,既然没有土地征收批文,那么指挥部就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拆除,最后指挥部不得不协商,给了老吴同样大面积的宅基地和近百万元的安置补偿款,老吴又建了新房,继续他的世外桃源生活。

段福惠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个高速路项目,这种项目经常都是边建设边补办各种手续,有些甚至是路修完好几年了,手续还未办完。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拆除房屋的。作为被拆迁征收人一方面要有底气,另一方面要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把项目不完备之处了解清楚。这个项目几乎调查了个底朝天,调取的材料是有政府部门盖章的文件,不能仅仅限于知道没有手续,这样是不行,一定要拿到确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