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被确认违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案情简介

      在进行东城区崇外大街六号地项目的建设中,东城区房管局为北京市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颁发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其在东至幸福大街,西至崇文门外大街,南至文章胡同和法华寺街,北至六号地一期已拆范围内进行拆迁,老张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由于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拆迁许可证已经被多次申请延期,本次延长期限为自2015年9月17日延长至2016年3月17日。 老张对本次延期许可行为不服,委托段福惠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次延期许可行为违法。   

律师辩论意见

 一、拆迁许可证不能无限制的延期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
      •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该项目拆迁许可证许可的拆迁期限是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本案拆迁延期: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已经延期了很多次,远远超出了六个月的期限。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了拆迁期限和延期的最长期限,就是要求拆迁人在许可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否则就失去了立法的目的。
二、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仍然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延期许可的过程中,要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区房管局作出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的过程中,未审查拆迁人的事实依据:

      • 立项、规划、用地手续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是否还具备相应资质
      • 剩余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这些都要进行审查。拆迁人仅仅提交了一个延期申请,东城区房管局就作出了延期许可,属于事实审查不清。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延期许可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告知相关厉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
    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许可行为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除了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还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告知相关厉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召开听证会,而实际上几乎都未告知拆迁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所以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判决结果——胜诉

    从实体和程序上,段福惠律师都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法院作出(2016)京0101行初204《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京建崇拆许字(2007)第4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自2015年9月17日延期至2016年3月17日)违法。委托人老张争取了谈判的主动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