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主腾退PK四个禁止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6 | 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办案实践中了解到,北京市房山区部分自治腾退项目的做法,大多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收回“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以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为由,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对“滞留户”实施“帮助腾退”,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

本文作者:赵海峰律师,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居住权益及重大的财产利益,是农民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所律师在与北京市房山区、顺义区沙等村民沟通中,深感出台保护农民宅基地权益规定的紧迫性。

在自主腾退中,部分村民因未及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而成为了“滞留户”。

宅基地自主腾退PK四个禁止

 

办案实践中了解到,北京市房山区部分自治腾退项目的做法,大多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收回“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以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为由,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对“滞留户”实施“帮助腾退”,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

然而,这种通过看似充分发挥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决议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民法典》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详细的论述请参照本账号下的其他文章,本文不再重复论述。

根据本所律师的办案实践,村民大会决议作出收回“滞留户”宅基地使用权后,并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单位批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村民大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如果未经报批手续,属于无效行为。

宅基地自主腾退PK四个禁止

 

然而滑稽的是,一个无效行为已经被快速地付诸实施,村民的房屋在收回宅基地决定作出的不久就被推为平地。

一个无效的行为被付诸实施,必然属于违法行为,必然属于2021年9月1日即将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的“四个禁止”中的“禁止违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结合这类案例,可以看出“四个禁止”的现实意义。

宅基地自主腾退PK四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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