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明确“四个禁止”,加强保护宅基地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23 | 5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规,连续用了四个“禁止”,表明这四个领域是宅基地管理问题多发区,在实际执行中被规避,导致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无法得以保护。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实施条例对比,“宅基地”无疑是其中最为引起关注的领域。

从“宅基地”三个字出现频率对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出现15次,而原条例中出现0次。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节名称为“宅基地管理”,也就是说,首次专门用一个章节作出了宅基地相关的规定。

从以上两个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后,宅基地问题已经纳入重点深化改革的领域。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所谓的宅基地腾退,还有所谓的房屋搬迁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从具体内容上看,首次明确提出“四个禁止”:

①禁止强制流转宅基地;

②禁止违法收回宅基地;

③禁止将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④禁止强迫搬迁退出宅基地。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类法规以授权性条款为主,禁止性条款非常罕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规,连续用了四个“禁止”,表明这四个领域是宅基地管理问题多发区,在实际执行中被规避,导致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无法得以保护。

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实践中规避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面对新条例的来临,愈演愈烈的“花式”收回宅基地方式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