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承租人该告谁?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1 | 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以本所段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个规定。
王某某位于西城区下斜街25号的房屋原由其母亲承租。王某某自出生就居住于该房屋内,与母亲形成共居关系。她的哥哥将户口迁入,但并没有在此居住。2016年7月其哥哥病故,户口也予以注销,
王某某曾数次向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四分部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四分部给予《答复》,拒绝变更。于是,段律师代理王女士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胜诉,四分部给变更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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