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征收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2 | 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3月21日发布9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例。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3月21日发布9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例。
《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该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征收拆迁中行政赔偿,可见征收拆迁中违法强拆多发地带,因此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较多。
最高法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9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例,案例4-9都是因征收拆迁引起的,占了6例。其中案例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
因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若干规定》吸纳了该判决的观点。
试想一下,如果行政赔偿低于征收补偿,行政机关违法成本低,那么势必会助长违法强拆,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公平。
《若干规定》明确了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就是说行政赔偿的底线是征收补偿标准,而补偿标准并非行政赔偿的上线,远远高于补偿标准的可能性是有的。
这有利地保护了被征收人拆迁补偿利益,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违法强拆,无疑对被征收人来讲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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