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条例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07 | 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将于下月施行

2024年3月29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条例》共三十九条,针对城中村改造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集体土地怎么收、征收补偿标准怎么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设、村民的社会保障等。

亮点解读:

1、相关主体分工细化:市政府统筹,区政府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改造需求,组织居民、村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安排。

2、启动程序征询村民意愿: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第十八条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

3、确权程序:影响被征收人权益的调查结果应由权益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4、补偿标准规范: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

  • 第二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5、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替代措施及后续权益保障

  • 第三十条

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

  •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调节。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五条

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