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街道应当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14 | 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政府责令街道办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案情介绍

申请人是丰台区某村村民,自家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内,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签协议。2023年时,房屋被强制拆除。

案件进展

律师认为,应当向街道申请信息公开明确强拆房屋的主体。街道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申请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街道作出的信息答复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答复。

街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过程性信息的规定是可以不予公开,并非绝对不予公开,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街道重新作出答复,答复依旧不予公开。

 

区政府复议决定

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街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复议决定书

以案说法丨街道应当重新作出信息公开